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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4.28 02:35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決字第 1070351186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122 條
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,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
。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,不在此限。
第 125 條
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,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,失
其效力。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,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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